2007年7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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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强行掉头的危害无异于放火爆炸
武义法院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交通肇事者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薛学

  为了逃避超载检查,三个安徽人在高速公路上拉开隔离护栏仓皇驾车掉头冲卡,结果撞了车、伤了人。日前,武义县法院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起交通事故的三肇事者作出判决。
  
  
  逃避检查高速上强行掉头
  今年1月15日傍晚6点多,金丽温高速公路武义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由安徽人杨立军驾驶的一辆长达16米左右的超长半挂车因涉嫌超载,被高速交警拦了下来。交警遂指挥该车下高速去过磅。此时,随车的杨立成发现前方正好有一段可以移动的护栏,便和同伴商量拉开隔离护栏进入对向车道掉头逃跑,车上三人一拍即合。就在他们强行掉头的瞬间,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白色小货车因来不及刹车而一头撞了上去,司机朱某因此受了重伤。
  发现出了事故后,肇事三人置小货车和受伤司机于不顾,驾车逃离了现场,而后在武义收费站冲了卡。第二天,三人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4月26日,检察院以杨立成等三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6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对此案的定罪问题成了控辩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
  检察院认为,杨立军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刑法11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是,他们的辩护律师认为,三被告人在高速上掉头是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性没有达到像投毒、放火、爆炸等行为的危险程度,只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速上掉头的危害与放火、爆炸无异
  对此,武义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不是一般的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高速公路上的驾驶行为作了种种特殊的规定,比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严禁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等。作这些区别于普通公路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因为在高速公路上要发生的往往就是大事故。本案这起事故也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半挂车居然穿越中央分隔带进入对面相向车道,这样的行为,对于对面相向车道的司机来说是不可预见的,会令人措手不及,容易引发严重的结果。所以,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高速公路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幸亏这次被撞的是一辆小货车,车上也只有司机一人,如果被撞的是辆客车呢?可见,这个行为危害的不是一辆车,而是公共安全秩序,“三被告人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已经不能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予以调整规范,不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
  在量刑上,依据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犯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死刑;过失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重大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案的三被告人中,当一人驾车穿越护栏掉头时,其他两人为避免发生意外,站在高速公路上挥手警示,虽然这样的警示实际上并无什么效果,但说明这三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也不是放任事故的发生,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另外,三被告人已经卖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1万元。为此,法院基于以上情况,一审分别判处杨立成、陈军、杨立军三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